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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小伙骑ofo导致“猝死”!凭什么向ofo索赔117万?

发表于:2024-05-20 作者:游戏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5月20日,众所周知,2018年ofo经历了太多的风波,先是海外大撤退,接着又是国内退租办公室,最让网友们感到恐慌的是,ofo居然开始了拖欠押金,线上排队退押金的人数达...

众所周知,2018年ofo经历了太多的风波,先是海外大撤退,接着又是国内退租办公室,最让网友们感到恐慌的是,ofo居然开始了拖欠押金,线上排队退押金的人数达到了1000多万,这也让ofo创始人戴威成为了“老赖”!

有句古话怎么说来的?屋漏偏逢连夜雨,在浙江杭州,该男子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解锁了一辆ofo小黄车,骑行过程中突然从车上摔下,倒地昏迷,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猝死,未发现明显致命外伤。

此后,死者父母向ofo小黄车的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公司索赔117万余元,虽然ofo小黄车的公司没有过错,但是基于公平原则,ofo小黄车的公司需要分担猝死用户死亡产生的损失,给猝死用户的家属经济补偿15万元。

此事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下面我想说说我对这件事的几点看法;

一、没有理由的索赔

基于公平原则。可是猝死这种事实际上属于意外事件,正如刮风下雨、地震海啸一般不可预料,根本不可归责任何人,实为人生老病死之自然属性。

用户和小黄车之间,是一个单车的租赁合同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小黄车它并不存在违约的行为,同时用户猝死,可能是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

那么他和小黄车之间也没有一个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构成侵权行为。所以在法律上来讲,小黄车并没有直接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说直白一点,谁知道你在骑车的时候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呢?所以从法律上来说,这个索赔根本毫无理由!

姚先生作为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小黄车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故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小黄车公司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正如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一样,行为人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没有任何过错,纯粹是受害人心脏病突发而导致的猝死,行为人的劝阻吸烟行为并无不妥而且其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我现在在这里说:张三一小时后一定会因为骑小黄车而摔个大马趴。一小时后张三果然上街骑小黄车,摔了个大马趴。假设张三自身无过错,我应该按公平责任原则的要求,对他的摔伤后果承担责任吗?

按照这个判决的逻辑,那天空气质量对死者有影响,附近所有的工厂都要赔偿。死者死在道路上,道路的建造者,管理方都要赔偿。死者身上穿的衣物,对死者死亡的影响比单车还大,生产商也理应承担更多的赔偿。

什么是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必须有行为人。只不过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无过错,出于公平和道义的考量,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即便如此,你不能否认公平责任中行为人以及损害行为的存在。

所以,我的观点很明显,那就是ofo只不过是出于道德上面给予赔偿,但要按法律上来说,ofo还真没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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