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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状告iPad经销商指其涉嫌欺诈

发表于:2024-05-14 作者:admin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5月14日,认为苹果公司在不具有iPad商标权情况下进行生产,经销商未履行验货义务就进行销售 南都讯记者龙玉琴通讯员天法宣“iPad”商标权纠纷,涉及美国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微博)科技有限公司,自2月29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后,目前仍未有终审判决。与此同时,

  认为苹果公司在不具有iPad商标权情况下进行生产,经销商未履行验货义务就进行销售

  南都讯 记者 龙玉琴 通讯员 天法宣 “iPad”商标权纠纷,涉及美国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微博)科技有限公司,自2月29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后,目前仍未有终审判决。与此同时,“iPad”之争已开始波及到经销商。由叶茂良起诉iPad销售商广州美某索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称其涉嫌欺诈一案,昨日上午在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职业打假人徐大江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

  购买iPad,起诉经销商

  叶茂良起诉称,今年2月12日,其在广州美某索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苹果平板电脑”,计付价3688元,产品包装盒醒目标准“iPad”商标。随后,其浏览新闻报道,并查询得知“iPad”商标系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拥有,因此认为涉案“苹果平板电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为假冒伪劣产品。认为销售商的销售行为“属于明知与主观故意,构成民事欺诈”,因此起诉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

  双方就“商标是否侵权”展开辩论

  虽然该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但昨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仍围绕“iPad”商标是否侵权展开辩论。原告认为,苹果公司在不具有iPad商标权的情况下进行生产,而被告未履行法定的验货义务就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构成欺诈。徐大江在庭上表示,原告想购买的是“iPad”电脑,并未冲着苹果公司而来,如果被告卖的不是“iPad”,则应认定为欺诈。

  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答辩称,其销售的iPad并无任何假冒和虚假行为,产品标注上的iPad是作为标识而非商标,且与唯冠公司的商标不同。被告主观上并无欺诈的故意,客观上也未有欺诈的行为,原告购买时意思表示真实,买的就是苹果公司的产品,因此不能认定为欺诈。涉案产品质量合格优良,原告无任何损失,无权要求“退一赔一”。

  职业打假人身份遭质疑

  此外,原告叶茂良及代理人徐大江的身份也遭到了质疑。被告方律师指出,原告及其代理人均是职业“打假”维权人士,并非普通的“消费者”。原告于今年2月12日购买iPad一台,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此时正处于iPad商标权纠纷案,苹果公司一审败诉后上诉的二审审理阶段,指出其存在“恶意诉讼”的嫌疑。

  徐大江反称,原告职业与在该案作为消费者的身份提起诉讼并无关联,且原告购买后并未用于二次销售,应为消费者。庭审结束后,徐大江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而被告律师则表示还须与委托人商量后决定。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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